张女士勇救车震猝死伴侣未及时打120,赔款13万引争议,冤还是不冤?

这起案件确实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很多人认为张女士的处罚结果“冤”,主要原因如下:
1. "紧急情况下的“惊慌失措”":对于经历车震猝死、目睹丈夫不省人事的情况,任何人在瞬间都可能会感到极度恐惧、震惊和无助。这种情绪下的反应往往不是最优的、理性的。张女士可能因为恐慌而忘记了拨打120,或者不知道应该先做什么,这符合人之常情。 2. "“救了40分钟”的证明":虽然报道中提到张女士救了40分钟,但这个时间是否准确、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急救措施(如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只是简单的陪伴或呼喊,而没有专业的急救行为,那么这40分钟对挽救生命的作用可能非常有限。法院最终判决赔偿13万,似乎也隐含了认可了这40分钟救助行为的存在及其有限性,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她尽到了法律或道德上的充分救助义务。 3. "法律上的“及时救助义务”与“实际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本案中张女士并非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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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救了张先生40分钟,结果赔了13.8万,这事让很多人骂“法律太不近人情”。

两人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张女士有老公,还是偷偷好上了。2023年3月3号晚上,张先生开车带张女士到偏僻街道发生关系,事后张先生突然倒在后排,脸色发白、没了呼吸。

张女士慌了,赶紧做心肺复苏,按了40分钟,手都酸了,可就是没打120。她怕两人的关系暴露,拿走张先生的手机,偷偷跑了。直到3月12号,警方才在车里发现张先生是心脏病突发死后来张先生家属把张女士告到法院,说她没尽到救助义务,要求赔48万。一审法院判张女士担15%的责任,赔13.7万;二审改了丧葬费,最终赔13.8万。

这事出来后,网上吵翻了。有人说张女士够意思了,救了40分钟,凭啥还要赔钱?可法律不看“够不够意思”,看“有没有尽义务”。

有律师说,《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但这里的“救助义务”不是“尽力就行”,而是“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比如,你在现场,就得打120,哪怕你不会做心肺复苏,打个电话总该会。张女士救了40分钟,但没打120,就是没做到“合理范围内的一切措施”,所以得担责。

有网友说,张女士没打120,根本不是“忘了”,是“怕”——怕120来的时候,别人知道她和张先生的不正当关系,怕老公发现,怕名声臭了。可法律不管你“怕什么”,只问你“该做什么”。就像你看到有人落水,你怕自己淹死,所以没救,那你还是没尽到义务,得担责。张女士的“怕”,其实是自私,结果害了自己。

有人问,如果张女士当时打了120,结果会不会不一样?比如,120来了,张先生说不定能救活?法院认为,不管结果怎么样,张女士都得打120,因为“没打120”是“不作为”,而“不作为”和“张先生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打了120,说不定能救,所以张女士得担责。

我觉得,这事最关键的不是“救了多久”,而是“有没有做该做的事”。张女士的情况也是一样,救了40分钟是“做了”,但没打120是“该做的没做”,所以得赔。

有人说张女士冤,可法律讲的是“义务”,你在尽到义务,不管你有什么理由,没做到就是没做到。就像“瞎子点灯白费蜡”,张女士救了半天,可没打120,等于没救,还得赔钱。

发布于 2025-10-10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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